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定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申请材料
(1)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2)方案文本及相关图件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承诺书
(6)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项目区或复垦区照片等资料
(7)省发证的,须出具矿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市发证的,须出具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的界定
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首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一、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具体包括: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公司涉及业务
(1)防洪评价、防洪除涝规划、区域防洪影响评估;
(2)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资源评估;
(3)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水土保持规划、区域水土保持评估;
(4)水功能区划、水源地保护区划、流域污染治理方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5)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价、节水型单位(企业)技术服务、节水型城市(社会、县域)技术服务;
(6)项目使用林地勘测及可行性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整理方案;
(7)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8)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区域能源评估;
(9)水利工程设计等业务。
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还取得AAA级信用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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