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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
时间:2024-08-12 16:10点击量:次
《划分方案》共包括工作依据、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设置审批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四部分内容。
(一)工作依据。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其中法律法规规章7项,标准规范3项,政策规划文件8项。
(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明确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求。
(三)设置审批权限。
1.依据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对相关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我省入河排污口的具体边界进行了罗列,便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掌握分级审批权限。
2.明确了由省级直接审批入河排污口的三种情形,并将审批范围“落图落表”,明确了起止位置和地理坐标。
一是明确我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以进一步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二是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协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明确“在市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国控断面的”这一交界敏感且易产生争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有利于调解边界争议矛盾。
3.明确了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是明确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同时也可结合管理需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审批权限;二是明确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批,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三是明确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审批,并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从规范设置审批、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管控,把好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关口。
(一)工作依据。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其中法律法规规章7项,标准规范3项,政策规划文件8项。
(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明确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求。
(三)设置审批权限。
1.依据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对相关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我省入河排污口的具体边界进行了罗列,便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掌握分级审批权限。
2.明确了由省级直接审批入河排污口的三种情形,并将审批范围“落图落表”,明确了起止位置和地理坐标。
一是明确我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以进一步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二是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协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明确“在市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国控断面的”这一交界敏感且易产生争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有利于调解边界争议矛盾。
3.明确了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是明确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同时也可结合管理需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审批权限;二是明确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批,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三是明确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审批,并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从规范设置审批、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管控,把好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