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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时间:2024-08-12 17:50点击量:
第一条  为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及进行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申请取水应当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四水四定”、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符合黄河水、地下水超载区管理和节水评价有关要求。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表,由业主单位或者委托水资源论证单位编制、填写。

编制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注重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或者填写质量。并附具区域用水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说明。

第七条 推行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制度。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实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平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取水有以下情形的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万立方米(地热水除外)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农村地区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在千吨万人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的。

属于(一)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属于(二)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第九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视情况简化程序。

第十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及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水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审查或批复意见由原机关收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行政处罚。

因技术服务单位原因导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可依法追究技术服务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单位从业监管。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编制论证报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制质量。

水资源论证单位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告其行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0日。